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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的几种特殊情况
 
 
     
 

一、有产权纠纷房屋的拆迁补偿

产权纠纷是指房屋的产权关系有争议或产权人尚不能确定。由于产权人不明确,拆迁人无法与之达成拆迁协议。因此拆迁决定公布后,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应就产权问题尽快协商一致,由确权之后的产权人与拆迁人就补偿、安置等问题进行商洽。如果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不能解决的,为保证拆迁工作的进程,拆迁人可以根据被拆除房屋和规划、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在拆除房屋前,应由房屋主管部门组织拆迁人对该房屋的结构、间数、面积、成色、朝向等进行勘察并作好记录,将有关该房屋的证据材料送当地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所谓证据保全是指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取得的,证明有关行为或事件的证据和材料进行收集、确定和保管,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措施。证据保全的目的在于避免因房屋原状不明而在补偿问题上产生新的纠纷。

二、有租赁关系房屋的拆迁补偿

为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承租居住权和正常的生产生活不因拆迁而受到影响,维护房屋租赁秩序的稳定。《拆迁条例》规定:“拆除出租住宅房屋,拆迁人和产权人应当首先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以有效落实承租人的安置问题。实行产权调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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