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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法 院 受 理 行 政 案 件 的 范 围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分为三类。
  (l)对人身的强制。
  如强制戒毒、强制遣回原地、扣留等。
  (2)对财产的强制。
  如查封假冒伪劣产品,冻结银行存款、强制拆除、强制许可等。
  (3)对行为的强制。
  如限制企业治理污染等。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措施附属于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当事人不服此类强制措施,同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主体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主体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这类案件有两种情形:
  (1)行政主体拒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
  (2)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
  5.申请行政主体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主体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6.认为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实践中,行政机关未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情形主要有:
  (1)依法应向公民发放抚恤金,行政机关未予发放;
  (2)行政机关扣减了依法应向公民发放的数额;
  (3)行政机关未按法定期限发放,无故拖延。
  对这类案件,需注意两点:
  (1)其他应由行政机关发放而又涉及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因性质与抚恤金相同,其发放引发的争议也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抚恤金的发放主体是各级民政部门,而不是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公民因这些组织未按规定发给抚恤金而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7.认为行政主体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1)行政主体以无权设定某项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该义务或者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随意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如乱收费等;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履行了应有的义务,但行政主体仍重复要求履行该义务;
  (3)行政主体在要求履行义务时违反法定程序,如收费不出具法定票据;
  (4)行政主体要求行政相对人所履行的义务超出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种类、幅度和方式等。
  8.认为行政主体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
  如:法院可以受理行政主体对受害人申请赔偿不予答复或者受害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赔偿数额有异议而引起的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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