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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诉 讼 的 地 域 管 辖
 
 
     
 

地域管辖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分为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包括两种情况:
  A: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B:行政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地域管辖地特殊规定。它适用于经过复议而由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地案件。根据规定,属于“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是: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2)特殊地域管辖:
  a.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b.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均有管辖权,原告可选择其中之一起诉。包括三种情况:
  a 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b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c 如果不动产涉及到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由该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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