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对受理的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送。如果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当再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若认为异议不成立,可裁定驳回。若认为异议成立,应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指定管辖:是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指定其管辖区域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行政案件行使管辖权。适用两种情况:
a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b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争议而又协商不成的。如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其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经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对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法院移送给上级法院,或由上级法院移交给下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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