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书证
凡是用文字、符号、图表等表达一定思想或者行为,其内容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称为书证。
二、物证
物证是指以自身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质量等标志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或痕迹。
三、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利用图象、音响及电脑储存反映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储存数据和资料等。
四.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包括口头文字陈述,但以口头陈述为主。
五.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表达。它包括当事人自己说明的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事实的承认。
六.鉴定结论
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民事案件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所得出的结论性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勘验是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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