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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如何计算 
 
 
     
 

征用土地的补偿是指国家征用土地对原土地所有者和原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所给予的经济上的补偿。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具体确定办法是: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农作物主产品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主产品价格,加上前三年主要副产品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副产品价格,确定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再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定乘以相应的补偿倍数,即可得出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

征用林地、草地等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确定。一般原则为:可以确定年产值的,采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乘倍数的办法确定;难以确定年产值的,则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一个标准或采用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一定比例的办法确定补偿费标准。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情况不同,具体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和确定的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时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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