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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开发项目和土地整理能否征用土地的批复
 
 
  (2000年4月7日国土资源部公布)  
 


江西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农业开发项目和土地整理能否先由政府征用土地再提供给企业的请示》(赣土局字[2000)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关于“禁止以征用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的有关规定,农业开发项目,不允许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再以出让、划拨方式提供土地。

二、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在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用地用途的前提下,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本集体所有农用地,报经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通过承包经营(租赁)、联营、入股或一次性收取费用并给予一定年期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为农业开发项目提供用地;也可以将集体所有未利用地,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通过承包、租赁或拍卖方式提供给开发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土地整理中心开发整理农村集体土地,也应按照第二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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